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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事关养犬

宜春发布
2024-10-23


关于加强犬类管理及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强化高安市犬类管理,规范犬只饲养行为,进一步加大流浪犬、散养犬、无主犬整治工作力度,深化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宜春市文明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现就加强我市犬类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市区环城路以内的城市建成区域内,东环线、南环线、西环线、平安大道以内区域和高新技术产业园、中汽森泽商贸城区域饲养的犬只实行免疫接种制度。养犬人应当及时主动带犬只到市农业农村局定点犬只免疫登记点接种狂犬病疫苗。


二、养犬人士饲养犬只一律实行圈养、拴养,不得放养、散养。因军事、警务、科研、公益、演艺、商用等特殊需要的犬类,不在本通告范畴。


三、犬只饲养人应当文明饲养犬只,不虐待和遗弃犬只。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饲养人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大型商场、游乐场、候车(船、机)室、公共健身场所,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志的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导盲犬、警犬等特殊犬种除外)。


五、犬只须由成年人牵领,并携带清污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携带犬只出门时,应当对犬只使用束犬绳(链),并为犬只佩戴嘴罩,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凡出户未系束犬绳(链)的犬只,将视为流浪犬、散养犬或无主犬处理。犬只咬伤他人,饲养人应当立即将被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和免疫接种,并将犬只咬伤他人的情况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


六、养犬人有以下不文明养犬行为的,相关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

(一)携带犬只出户不使用牵引绳等安全措施、遗弃宠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宜春市文明促进条例》第十条第四项“携带犬只出户不使用牵引绳等安全措施、遗弃宠物”及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之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养犬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根据《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养犬人整改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养犬人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相关部门对危害群众人身安全的流浪犬、无证犬、疯犬、狂犬等坚决捕捉并予以无公害处理。


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城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广大市民应积极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公安),07955291169(城管)。


十、本通告自2024年6月21日起实施。

附件1:高安市犬只免疫登记点

附件2:高安市养犬证办理流程图



高安市公安局

高安市城市管理局 高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20日


附件1:

高安市犬只免疫登记点


附件2:

高安市养犬证办理流程图


业务办理咨询电话:0795—5287953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品:宜春市融媒体中心)

(来源:高品高安)

(编辑:周莹;校对:欧阳娇兰;编审:夏侯婷;监制:彭晓英、黎向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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